抱怨申訴
Complaint complaint
【目次】:
一、申訴抱怨/意見表達之定義。
二、抱怨程序。
三、申訴程序。
四、意見表達程序。
五、表單下載。
一、申訴、抱怨/意見表達之定義:
抱怨 |
申請驗證或已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利害相關團體或任意第三人,針對本會驗證相關事宜(如對本會一般行政作業、驗證作業程序或行政人員、驗證稽核員之言行)或對已驗證者的相關行為有意見時,得向本會提出抱怨。 |
申訴 |
申請驗證或已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針對本會對其所欲之驗證地位的不利決定有意見時,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
意見表達 |
各利益團體於驗證規定變更之預告期間內有意見時,得向本會表示意見。 |
二、抱怨程序
1 |
抱怨人得以書面告知姓名、抱怨對象、抱怨內容、理由與相關證明等,向本會提出抱怨;匿名抱怨或未附理由、證明者,本會不受理。 |
2 |
本會受理抱怨,原則上應於二十日內函覆抱怨處理結果,必要時得徵詢抱怨者同意後延長處理期限。 |
三、申訴程序
1 |
申訴者應於收受本會決定結果通知書或爭議事件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申訴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向本會提出。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證據者,本會不予受理。 |
2 |
申訴案件受理後,本會即函知申訴者,並由本會辦理調查。原則上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處理期限三十日,但應通知申訴人延長理由。 |
3 |
本會得要求該案相關工作人員、申訴者、關係人等出席調查會議,申訴者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者,視為撤回申訴案件。 |
4 |
申訴案件調查完畢議決後,本會立即將申訴處理結果函覆申訴者。 |
5 |
申訴案件調查期間,本會原就驗證之通過、不通過、維持、增列、暫時終止、終止等所為之決定,其效力不受影響;必要時驗證作業得暫時停止。 |
四、驗證規定變更之意見表達
各利益團體於10日預告期間內,欲對驗證要求之變更表示意見者,填具「驗證規定變更之意見單」(QR-06-002),並送達本會。
五、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