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
Organic Farming
有機農業的定義:依據聯合國有機標準(Codex Alimentarius)、國際農業運動聯盟(IFOAM)與美國國家有機農業標準小組對有機農業的定義,整理如下:
有機農業是一種促進及加強農業生態系健康的整體系統管理方法,包括增加生物多樣性、促進生物循環,以及提升土壤生物活性。
其管理作業應著重利用農場內部資源與物質(使用最少的農場外來物質),以及適合當地區域環境條件的管理措施。有機農業生產系統中應排除化學合成物質的使用(如化學合成肥料、農藥、動物藥劑、基因改造種苗、防腐劑、保存劑、放射線等)。
有機農業的中心理念在於在於視農業生產管理系統為整個生態系統的一部份,應著重採用或使用可提升自然系統中生態平衡的物質及作業方法,進而達到促進土壤生物、植物、動物和人類等生命共同體等能相互依賴共存的基本目標。
由於環境中已充斥及飄散各種污染源,故即使全程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物質,有機農業亦不能完全保證零農藥殘留(南極的企鵝曾被檢驗出DDT),但有機農業仍是目前使農藥殘留可能性降至最低的生產方法。
在台灣1996年我們開始推動有機栽培與運行有機的認驗證制度。2007年台灣終於立法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管理法』將有機農產品強制納入認驗證管理,使得台灣有機農產品更加使得消費者信賴台灣有機農夫生產有機農產品,生產面積達到全台灣2013公頃。未持續推動台灣有機農業發展,2018年我們透過新的『有機農業促進法』將台灣有機農業預定推向更高層次,結合產、官、學三方面建構有機農產品生產監督、標章標示管理、有機農業促進與獎勵等相關立法條文與措施,構建台灣有機農業全方面的推動方向。
在台灣有機農產品應標示「有機」須經驗證或審查通過後,始得標示有機。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六條國產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未經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合格,進口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未經農委會審查合格或台灣驗證機構驗證合格者,不得標示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違者罰6~30萬罰鍰。
為確保生產者或分裝流通業者對於法規認識,請參考下列說明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Q&A
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二、何謂有機轉型期?
短期作物之田區取得有機驗證前,需二年之轉型期;長期作物(如多年生之果樹、茶樹等)及採集,需三年之轉型期。轉型期間應依據基準規定施行有機栽培或採集,驗證機構得視情況延長轉型期。
三、「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有哪些產品?
包含農糧產品(可供食用作物為主,如:米、麥、雜糧、蔬菜、芽菜、菇蕈、水果、芻料作物);畜產品(肉品類、蛋品);水產品(水產藻類、水產養殖魚蝦貝類);加工產品(使用上述原料做成之食品)。
四、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與友善耕作產品的不同?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屬於國內強制性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的「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所生產出來的產品,所有產品都是經過第三方驗證單位驗證合格產品。每個驗證合格產品皆強制標示產品驗證標章、相關生產者資訊,可達到追溯。
友善耕作產品,由政府政策輔導的生產團體、通路業者或消費者團體組成之第二方查核單位,讓有意願加入生產者輔導教育生產過程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檢測與查核由該團體負責第二者查驗,無國家許可標章與強制應標示事項。
五、通過驗證有機農產品標章與標示為何?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經《有機農業促進法》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始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有機農產品之包裝及容器應已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二)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六、有機農產品的監管與確保公信力
(一)《有機農業促進法》第21條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所為之農產品廣告,其接受委託刊播者,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電話及託播內容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接受委託刊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22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涉及有機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或其他相關場所及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紀錄;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三)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23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準用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為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前項檢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檢驗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
(四)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25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經檢出含有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禁用物質或有其他不符本法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令農產品經營者或所有人將農產品禁止移動、下架、回收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七、農產品經營者違反規定會怎樣?


